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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信息来源: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 2016-06-01
 

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现将《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反映。
  一、各普通高校要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暂行办法》,建立和健全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下同)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在接此通知后,于430日之前报省学位办备案。
  二、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应与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一样,统一由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可以是校学位办公室,也可以是学校教务部门,由学校根据实际工作自行确定。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成立成人高等教育学位评定委员会或类似学位资格审查的办事机构,已经成立的要立即撤销。
  三、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要坚决贯彻择优的原则。要加强领导,严格程序,坚持标准,保证质量,避免出现降格以求授予学位和追求高授予率等现象。从今年起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须将拟授予对象的有关材料上报省学位办备案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程序授予宣布。工作程序和材料要求为:10月底学校将以下材料送省学位办审核:学校授予学位的决定;授予对象名单;主干课程、政治理论课成绩;省学校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原件);授予学校组织的有关课程考试成绩(原件)。11月份省学位办进行备案、验印,没有经过省学位办验印的成人学士学位证书无效。12月底前,学校对本年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及证书发放工作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学位办。
  为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的监测工作,从今年起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的培养学校、自考部门,应将所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的招生教学计划报送省学位办,并按学期及时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的主干课程成绩,以软盘[Word]形式报省学位办备案(见附件二:XXXXXX(学校、自考部门)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主干课程成绩备案表)。凡未报省学位办备案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的培养学校、自考部门,省学位办将不受理其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备案、验印工作。
  四、从今年起,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必须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和授予学校组织的有关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全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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