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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学生处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教学教务    发布时间: 2016-06-01
 

违纪学生处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根据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决定,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一律送达学生所在单位。

  第三条  凡受到处分的学生不得参加该学年优秀学生的评选,不得参加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二章    

    第四条  作弊或协同作弊的,该门成绩按零分记载,并注明“作弊”,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学校纪律;

  2、故意损害公物;

  3、道德品质败坏;

  4、酗酒闹事、打架、斗殴;

  5、违反国家法律。

  第六条  在校期间,受两次警告处分,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第七条  考试作弊的,由主考教师写明事实情况后,交学院教务科处理。其他违纪学生的处理由班主任写明事实情况,交学院教务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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