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学生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根据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决定,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一律送达学生所在单位。
第三条 凡受到处分的学生不得参加该学年优秀学生的评选,不得参加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二章 处 分
第四条 作弊或协同作弊的,该门成绩按零分记载,并注明“作弊”,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学校纪律;
2、故意损害公物;
3、道德品质败坏;
4、酗酒闹事、打架、斗殴;
5、违反国家法律。
第六条 在校期间,受两次警告处分,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程 序
第七条 考试作弊的,由主考教师写明事实情况后,交学院教务科处理。其他违纪学生的处理由班主任写明事实情况,交学院教务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