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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学院函授站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9-10-23

萍乡学院函授站管理办法

 

为加强规范我校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校函授教育的健康发展,依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校设立的函授站是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机构。函授站在业务上接受我院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并受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条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执行我校与建站单位签定的协议,执行学校的有关制度,配合学校认真、严肃地组织教学。

第三条设立函授站遵循下列原则:

1、根据行业、系统和地方的人才培养要求及我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合理设置函授站。

2、函授站的设置同我校办学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适应,一般设在函授生集中、交通较便利的地方。

3、拟设站单位原则上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函授站应设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中心,或具有多年办学经历、办学条件较好、管理规范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

第四条设立函授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对人才培养的需求,有函授生生源。

2、能配备专职或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

3、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必备的教学条件。

4、能就地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5、能保证同学院及时、畅通的联系。

第五条设立函授站的程序:建站单位须事先提出书面报告,学校对申请设站单位的资质和办学条件进行审核,经学院考察、学校审批后签定合作协议。对申请我校在省外未设立函授站单位,需带有关文件、资料、协议书到所在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函授站登记备案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设立函授站。

第六条函授站应视其学生班级和学生人数的多少,配备相应的管理干部。设站长一名,站长由依托单位提名,学校委任。设工作人员若干名。函授站工作人员应选聘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学校在函授站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及时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及学校有关精神。

2、负责招生计划的申报及新生录取工作,提供招生宣传资料,制定学籍管理和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制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函授站负责组织落实教学环节以及考试监督和指导。

4、负责选定主讲教师、派遣或聘任辅导教师。

5、负责自主教学本科函授学员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布置、指导及答辩等工作。

6、负责学籍管理、毕业生资格审查、毕业证书颁发等工作。

7、负责不定期对函授站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每学年对函授进行评比,表彰工作优秀的函授站及工作人员。对违反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不能履行各项职能、管理混乱的函授站,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停办等处理;对不能胜任工作的站务人员,由学校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调整。

8、每年召开一次函授教育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办学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函授站的主要职责:

1)负责所在区域的生源发动与组织工作,协助学校做好招生工作;依据国家招生政策和我校的招生规定,严格按照函授站所设专业、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和招生计划做好招生和宣传工作。

2)协助学校做好本站函授生学籍管理工作,协助我校做好新生注册、学籍异动、毕业生电子注册信息图象采集、学位英语课程考试、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发放等工作。

3)根据教学计划,做好本站函授生教学环节的组织工作。配合学校认真开展面授和教学辅导(授课、出卷、考试、阅卷评分等工作)及线上平台的课程学习(青书平台、奥鹏教育线上督促学员上线学习、考试、聘请教师阅卷、管理人员赋平时分、校对课件与课程的匹配等工作),做好集中教学期间学员的后勤服务和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在函授站进行课程考试(考查)的组织工作,严格执行考场制度,并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

5)做好函授生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学生单位及家庭保持联系,争取学生单位及家庭对学生的关心与支持,解决学习中的困难。

6)函授站拟选派外校函授辅导教师必须填写《外聘教师审批登记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担任函授辅导教学工作。

7)及时向学校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认真填写学校发出的各种表格。

8)负责向函授生收取学费,并及时按协议规定与学校结算。

9)健全函授站内部管理。每年向学校、设站单位及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工作计划、总结,并接受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对本站工作的检查、评估。

第九条学校将定期对各函授站办学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招生及招生秩序;

2、教学及教学管理;

3、学籍管理;

4、收费及财务管理;

5、建站协议履行情况及办学条件建设情况;

6、行政、后勤、安全等方面管理。

对检查不合格的函授站视违规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当年停止招生直至取消设站资格,终止建站协议。

第十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我校将终止与相关办学单位的建站协议,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采取欺诈手段招生、或存在严重扰乱招生秩序,严重损害我院社会声誉的行为;

2、违规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3、教学管理混乱,擅自设点外点,点外班;

4、私刻学校、学院印章、私印学校、学院函件。

5、其它严重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萍乡学院。

 

萍乡学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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